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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讲一下关于最低价中标的有关问题及解决思路。
2000年1月1号开始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中第四章第41条就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的条件有三个,一个是要符合招标文件当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第二个就是价格最低,第三是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 如果说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来进行,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肯定是要选择价格比较低的单位中标,这也是我们招标的主要目的,这样可以节省项目投资。对于投标单位来讲,这也是整体实力和综合优势的体现。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硬性指标,评标就很难进行。但是这些年来,以最低价中标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有些甚至还比较严重。我想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值得探讨。
第一,可以探讨一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人的条件合不合理。如果《招标标投标法》中标的条件比较合理,没有明显的漏洞的话,就可以不去讨论条款的问题。如果招投标法条款不合理,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那么就要讨论如何完善招标、投标法中的中标条件问题。
第二个是不按照《招投标法》进行招标活动,采取不正当手段以最低价中标的问题,最低价主要是指低于成本的价。由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而产生的问题非常多。我个人认为,现在招投标当中存在的问题大多数是属于这样的一种情况。本来招投标活动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如果处理不好,采取一些其他的手段,比如说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互相串通,暗箱操作,使招投标活动留于一种形式。这样的话,就损害了招投标市场经济的手段,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低价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中偷工减料,工程管理混乱;招投标中暗箱操作。要解决招投标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就要做到:1、严格执行国家的招标、投标法。2、采取措施加强工程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3、推行代建制,加强审计,招标单位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要把好工程款,不能随意突破中标价格。4、当招标投标过程当中出现问题时,应该重点抓招标单位。
(来源:中华建筑报 中国招投标协会钟彦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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