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9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
在准入管理上,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
限额管理上,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5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同业拆借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出台,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