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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企业停工职工月生活费设底线 预计2008年实施

武汉企业停工职工月生活费设底线 预计2008年实施


2007-7-12 10:22:40


  企业停工,付职工的生活费将有下限。记者从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局制定的《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讨论稿),昨起在武汉金保网(www.wh12333.gov.cn)上征求意见,修改后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停工后职工可获生活

讨论稿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怀孕女职工享有工间休息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享有1小时工间休息及哺乳时间(包括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其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其工资;在法定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的女职工按规定请假休息期间,企业应按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70%-80%支付其生活费。

企业发工资须发“工资条”

眼下,不少劳动者反映,企业发工资却不发“工资条”。新规定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劳动者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企业应将工资发放单副联发给劳动者本人。企业伪造工资支付记录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处以最多1万元的罚款。

职工过失扣工资有上限

新规定还限制了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的额度:企业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而要扣减劳动者工资,或者因为劳动者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要扣除劳动者工资时,每月扣除的额度都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魏曦 通讯员武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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