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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1类预包装产品须备条码“身份证”

广东省11类预包装产品须备条码“身份证”


2005-6-2 22:18:04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食品等11类预包装产品的标识应当标注商品条码。依照《办法》要求和省的安排,市质监局将于7月1日起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办法》明确规定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产品的标识应当标注商品条码。对企业自行编制的商品条码和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商场以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对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来源:大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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