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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评价实行三优先

山东: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评价实行三优先


2005-6-13 20:44:27


  从山东省质监局获悉,为全面推动企业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山东省将对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实行优先安排预审,优先安排市场抽查,优先安排核查。 

  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是为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准确,以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利益。我国“C”标志的含义除代表企业对社会的承诺以外,还代表着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经过政府部门的核查,凡印有“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是有保证的,消费者可放心购买。

  据了解,在今年山东省的C标志评价中,凡是申报免检产品或名牌产品需进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山东省质监局可优先安排预审,优先安排市场抽查,优先安排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将及时颁发《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同时,积极落实C标志的优惠措施,凡是带有“C”标志的产品一律免于计量监督抽查。截至目前,山东省已有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的212种定量包装商品获准使用“C”标志。

  2001年,我国借鉴欧洲在定量包装商品上实行“e”标志的经验,决定在我国推行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为中国“China”第一个字母)制度,并首批确定酒、食用油、方便面、米、奶粉、牛奶、纯净水等13种定量包装商品可采用“C”标志。我国定量包装商品采用“C”标志需经过一定程序,即自愿采用“C”标志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应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


(来源: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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